1、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的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赌客只要注册个人账户并充值后,即可参与;
2、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比如站等;
3、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利用网络红包的随机性,进行押尾数大小、单双等形式的;
4、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不法分子通过盗号、外挂、作弊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并向玩家兜售,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利用差价和“汇率”牟利。
一、建立网站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网站,也没有为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否则不构成罪。
二、刑法对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