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请问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效力种类

请问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效力种类

来源:华佗养生网

种类如下:

(一)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三)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四)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及其种类具体有什么

合同效力终止的定义,是指发生了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种类有,因债务已经履行而终止;因债务相互抵销而终止;因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