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违约金上限
目前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最高赔偿上限。通常这个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施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30,如果过高,那么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会给予降低的。违约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概念,如果未约定则不存在违约金支付问题。违约金上限属于约定违约金的范畴,是否设定,如何设定亦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决定,法律并不进行干涉。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违约金上限并不意味着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即以该上限为准。
二、合同终止的两种途径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三、双方违约的责任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违约金的上限是实际损失的30%。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