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进行鉴定,可以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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