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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生活费用需要自己缴纳吗

来源:华佗养生网

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拘留所,被拘留人员是不需要交伙食费的,在被拘留期间的生活费由国家财政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机关提请本级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四十四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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