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问题未明确规定,婚姻维系应由当事人调解。第三者可能承担财产侵权责任。支持要求第三者返还配偶财产的请求需充分证据支持。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需经调解,感情破裂等情形可准予离婚。失踪宣告后可准予离婚。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不可以,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第三者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如果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第三者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第三者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第三者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第三者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考虑了第三者可能对婚姻事实不知情甚至是受害者的情况,同时也强调了婚姻当事者应积极调解夫妻关系。然而,如果第三者侵犯了受害方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其他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等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在特定情况下,经过一定程序的分居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也应被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