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投资理财机构提供的风险提示是否足够?

投资理财机构提供的风险提示是否足够?

来源:华佗养生网

法律分析:投资理财机构在提供风险提示时,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如果投资者未能充分了解并承担风险,导致投资失败,理财机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理财机构已经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风险提示,投资者依然选择投资并承担风险,理财机构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提供证券服务前,向投资者说明服务内容、费用以及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知悉和理解所涉及的投资风险,并依法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诚实信用,遵守公平原则,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