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如果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必须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款项提存给质权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贷款的申请要点和必备材料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注意。首先,确保您拥有足够的股权可供质押,并了解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标准。其次,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了解其贷款条件和利率。接下来,准备必备的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股权证明、财务报表、担保人身份证明等。此外,还需提供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能力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贷款审批的成功率。在申请过程中,与贷款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跟进申请进展。谨慎筹划和准备,将有助于顺利获得股权质押贷款的批准。
结语
合理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的规定,对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维护了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应注意确保股权充足、了解评估标准,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并准备齐全的材料。与贷款机构保持沟通,谨慎筹划和准备,将有助于成功获得股权质押贷款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七十四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