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对该单位部门判处相应的罚金;
2、对该单位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认定条件
1、必须有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包括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和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既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的单位和个人为之,也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为之。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相对于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和非法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的质量而言的。血液、血液制品质量的好坏,集中表现在有效性和安全性两方面,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纯度而定的。有效性是发挥治疗效果的基本条件,安全性是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而又减少损伤和不良影响的必要条件。
2、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并导致了严重事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节来进行判刑处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必须在对人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一般才构成刑事责任,这时才需要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