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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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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来谈,劳动合同的签订合法主体一方是合法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即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这个劳动者有一定的年龄的,必须是16岁以上。如果低于16周岁或者超过60岁的,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到期赔偿有哪些

1、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不代表公司默认。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合同终止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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