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现役或在服务满十五年可以带家属。家属随军的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正连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四、在驻内地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练习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