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作废丢了怎么办?纳税人发生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