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需要有人照看;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工作时间大量减少;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