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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仲裁法范围的问题?

来源:华佗养生网

案情: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请一事务所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事务所出具了报告,后主管单位(一投资方)对工程决算进行了行业内部审计中发现,事物所的报告中的数字本身多处错误,即进行复查,发现有假变更等增加的工程款和计算错误未查出,最后,主管部门反复征求意见,施工单位和建设的单位蓝、拿不处增加工程款的理由,主管部门下了审计结论,比原结论审减价款几十万元。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协议到一地的仲裁,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执行事物所的报告,付工程款。后仲裁委员开庭,庭辩报告数字表数字是错的,报告内容有的计算项目是错的,但,认为事物所的报告施工队和建设方已签字认定,是有效的,不管主管部门的否是对错不管,应执行事物所的报告的报告。我不懂,为什么,明知道是虚假的骗国家资金的行为,还仲裁执行事物所的报告(无任何有权单位认定的报告)?请问,是否有权仲裁?仲裁是对是错?

分析:有权仲裁。仲裁是正确的。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以双方合意为依据,而且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双方串通一致骗取国家财产而故意将数字搞错,才能主张事物所出具的报告是无效的,而且还将构成刑事责任,否则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其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另一方又认可的,仲裁机构将会支持报告有效。

一、建设工程索赔的流程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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