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破产程序的种类及定义

破产程序的种类及定义

来源:华佗养生网

破产程序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有选择自由,可以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债务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经特定事由后可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能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企业法人无法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根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进行重整。

法律分析

什么叫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有三种: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那么这三种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本文就将为您带来关于破产程序的解释,希望对您了解相关信息有所帮助!

破产程序的种类有几种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

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结语

破产程序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类型。破产清算是一种公平清理债务的方式,但并非唯一方法。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或清算程序。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转换程序类型。企业破产法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债务,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