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第三方可以处分和抵押下列财产:建筑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和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下列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并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 交通运输工具;
(七) 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