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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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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主要有:

1、性质上的

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本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可能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的批准;

(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5)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围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围所决定的,所以一个服装公司与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个与一个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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