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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主要是保障谁依法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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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主要是保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监督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

3、控告检举权: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检举权则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4、取得赔偿权:取得赔偿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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