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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立案的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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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2)人民通知机关立案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

2、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机关刑事拘留期限

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1)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

(2)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

(3)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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