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男,汉族,1973年08月出生,本镇和睦村人,初中文化, 20xx年11月入党。
经查明:20xx年12月11日19时25分,王顺驾驶浙HR29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泉路城北洗车场门前,被执警民警拦下检查,经当场做呼气酒精检测,数值达59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xx年 12月12日江山市交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xx元的处罚。
王顺同志身为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而他却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20xx年《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镇研究,决定给予王顺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xx年10月14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提出申诉。
江山市清湖镇委员会
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