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协助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应当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一)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二)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三)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一、商标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1)协商解决。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相关的商标事宜协商解决。
(2)向人民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时,负有举证责任。
(4)向机关举报。对有证据显示侵权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将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的线索向管辖地的机关举报。
对门侦查终结,已经受理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同时向受案的人民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商标注册人及其代理人通过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后,发现侵权嫌疑商品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该批商品进出境地的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