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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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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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