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退赃作为量刑情节,若数额达到3000元至1万元且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可不起诉或免刑罚。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提供受害者谅解书和减轻建议有助于减刑,具体减多少依据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退赃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3000元至1万元的,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可按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如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情形的,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最好同时能提供受害者的谅解书,还有争取的减轻建议,至于减多少属于多方面的因素,会依据量刑指导意见来加减计算。
拓展延伸
诈骗罪退赃的减刑标准如何确定?
诈骗罪退赃的减刑标准的确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法律规定了一般的减刑原则和具体的减刑幅度。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具体减刑幅度是根据退赃数额、退赃的主动性、退赃的及时性、退赃的完整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其次,在判决中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影响等。如果被告人在诈骗罪案件中退赃数额较大、退赃主动性强、退赃及时完整,并且对被害人有一定的赔偿行为,可能会根据这些情节予以适当的减刑。
此外,也会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因此,诈骗罪退赃的减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决定。
结语
综上所述,诈骗罪退赃的减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如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认罪、悔罪,可以按规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而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案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在一定条件下争取的减轻建议。最终,会根据退赃数额、退赃的主动性、退赃的及时性、退赃的完整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量刑指导意见来加减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