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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华佗养生网

工伤六级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赔偿,赔偿标准应与当地经济情况与职工工资收入相符,具体如下:

1、医疗费。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交通费和食宿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

4、康复治疗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6、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可以延长12个月。

7、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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