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要约的效力如下:
1、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收购要约期满前15天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有竞争要约的除外;
3、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和财务顾问关于要约条件变更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和公告;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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