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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能召开债权人会议

来源:华佗养生网

法律分析: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召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5天。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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