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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来源:华佗养生网

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的方式有:

1、现场调查。对下落不明、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会上门走访,了解具体情况;

2、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户籍在外省市或公司注册在外省市的,通过最高人民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

3、电脑系统查询。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法官会根据查询结果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执行财产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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