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是指对行政行为的法定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反映,要求其改正或者撤销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要求人民裁定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一种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出租、互换、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经营权,应当经过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包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土地利用。审批部门应当在承包方案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给予审批,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下列主体资格: (一)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民;(二)依法享有组织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三)依法享有特别程序主体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行政救济程序。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自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益。申请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