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学校一老师在培训班期间猥亵学生,9岁女生小含告诉母亲后报警。据分析,吴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猥亵和奸淫有相同点和不同点,行为主体、方式和侵害对象都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会受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如果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处罚会更为严重。本案中,吴某因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拘。
法律分析
广西机关最近收到一起来自某学校学生的报案,指控该学校老师在培训班期间猥亵学生,请求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案后,当地将嫌疑人吴某传唤至接受调查,不久后,吴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拘。
据悉,9岁女生小含在到老师吴某私下组织补课地点补作文课回家后表现异常,一直大哭,还叫着要刷牙。经反复询问,小含告诉母亲,吴某用红领巾蒙住她的眼睛,先后将手指和生殖器放入自己口中,母亲得知后非常痛心,随后立即报警,表示一定要吴某受到法律制裁。
一、那么本案中,吴某为什么是涉嫌猥亵儿童的行为而不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两种行为有什么区别?
1、相同点:
首先猥亵和奸淫是无法严格割裂开来,这两种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猥亵是一个较大的范畴,奸淫是猥亵进一步的极端行为,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2、不同点:
(1)行为的主体不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主体可以是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或者女人;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且猥亵的手段有很多例如:舌舔,亲吻,手淫等,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后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
(3)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行为人在奸淫幼女前后,还对幼女实施抠摸了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是属吸收犯,应以吸收行为即以前行为构成强奸罪,而对罪犯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据本案分析,吴某只是对小含进行玩弄猥亵,来满足自己自己畸形、变态的性欲,现据案情表示并没有对小含实施强奸行为。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表明,涉事儿童一般年龄都偏小,对于性教育的观念薄弱,以至于对性的概念很模糊,辨别能力极差,另外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和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构成猥亵儿童罪,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如果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如果还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心灵上的创伤,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该予以更为严重的惩罚。
本案中被害人的母亲在知道女儿受到侵害后立即到报案,也立即进入调查。近年来,关于这类侵害儿童的案件屡屡发生,猥亵儿童罪的发生侵蚀着儿童的心灵,给儿童的成长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害,这一行为已经是侵害了儿童的权益,希望社会各界争取找到可以更好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方法,还孩子们一片干净的蓝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猥亵手段,侵害或者故意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以其他方法满足性欲的行为。根据题目描述,9岁女孩遭到老师猥亵,因此老师犯的是猥亵儿童罪,属于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而老师的猥亵行为已经超出了猥亵儿童罪的范畴,应该定性为性侵罪。性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性侵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但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情节较轻、对方自愿等。而性侵罪与猥亵儿童罪在构成要件和处罚上存在差异,应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处理。
在司法审判中,对于性侵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定性,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伤情、案件情节等因素综合评估。对于性侵罪和猥亵儿童罪,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
结语
广西机关对一起学生报案进行调查处理,指控某学校老师在培训班期间猥亵学生。经过调查,吴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拘。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虽然涉及猥亵,但并非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猥亵和奸淫是无法严格割裂开来,但两者行为方式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猥亵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而奸淫则仅指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奸淫幼女前后,还对幼女实施抠摸、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应以吸收行为即以前行为构成强奸罪,对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