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方式有:
一、调解
优点是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调解也是目前我国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亦称诉讼调解,它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二、仲裁
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
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仲裁制度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只需要一次裁决就生效;证据要求不那么刻板,比如,如果有合理的逻辑链来做解释的话,那么复印件也可以成为证据,这在诉讼程序中是不允许的;仲裁员的构成特点是学者型,讨论问题比较透彻,仲裁的气氛相对比较宽松;仲裁最明显的优势还在于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决在所有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中普遍适用。仲裁的缺点是程序性不是很强,还有就是费用较高。
三、诉讼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活动。诉讼的优点是程序性强,判决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点是判决书效力有区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决书在别国无效,在这点上不如仲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的常设审判机构。
第二条 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二)高级人民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审理并获准许的;
(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
(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
(五)最高人民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