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商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商家要承担质量责任,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在退货、调换、修理等方面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比较、评价、选择商品或服务。同时,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商家的质量责任应当受到规定。退货、调换、修理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第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规定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货物或服务的不同条件。第九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消费者在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比较、评价、选择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国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二手货有责任吗?
对于任何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有担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至少十年内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未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也就是说,不合格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至少10年的赔偿责任。即使产品中途易主,只要在10年的法定担保期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经营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商家应当受到规定,承担退货、调换、修理等法律责任。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满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并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此外,消费者还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有权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品种以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迫交易。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手货虽然没有生产者,但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不合格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企业和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至少10年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 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2017-03-01)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