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如机关的侦查记录,做出的有胁迫情形的判决书等;4、其他证据材料和证人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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