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规定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