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开不了属于违法行为。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店家拒绝出具消费凭证,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具体有:
1、运输服务开具;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
6、土地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
综上所述,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