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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和行刑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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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行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以下特征:行刑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我国有行刑权的机关,是指依法被授权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刑的主体包括以下三个机关:一是监狱。监狱是我国主要的行刑机关,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负责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二是机关。机关负责管制、拘役、1年以下或余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此外,机关还负责缓刑和假释的考察。三是人民。人民负责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对于没收财产,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会同机关执行;对于死刑立即执行,人民在没有条件执行时,也可以交付机关执行。行刑的客体是人民生效的刑事裁判行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它所执行的是人民生效的刑事裁判,包括裁定和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因此,人民生效的刑事裁判是行刑的客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刑事判决是指:一是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投诉的判决和裁定。二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以上人民第二审案件、最高人民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三是最高人民和由最高人民授权的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判决,高级人民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行刑的性质是司法行政活动行刑是刑事法律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通过刑罚执行,量刑阶段裁量的刑罚才有可能付诸实施。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而不是具有司法权的性质,这也是行刑活动与定罪量刑审判活动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以上是关于量刑和行刑有什么区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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