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生活的子女就是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生活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指的是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还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