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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了商业秘密的客体是什么?

来源:华佗养生网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是什么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指的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是:

1.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侵犯商业秘密怎么认定?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了哪些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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