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构成和办理流程。房屋产权证费用包括预售登记收费、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测绘费、工本费、印花税、所有权产权登记费、买卖合同代理服务费、契税和登记费等。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购房者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齐全,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
法律分析
一、房屋产权证费用计算方法:
1. 预售登记收费:每宗80元;
2. 房屋维修基金:按购房总价的2%收取;
3. 房屋测绘费:
- 若房屋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内,则收费为115元/户;
- 若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则每超过100平方米加收35元/平方米,买受人按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交费;
4. 工本费:每户10元;
5. 印花税:每证5元(共有每人5元);
6. 所有权产权登记费:80元/户;
7. 买卖合同代理服务费:按总房价的0.2%收取;
8. 契税:
- 若房屋为住宅且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则按总房价的3%收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
- 若房屋为非住宅,则按总房价的3%收取(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
- 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3元,二手房为6元/平方米,由转让方承担;
- 契税按照总房款收取,普通住宅契税按照总房款1.5%收取,非普通住宅契税按照总房款3%收取,需买方承担。
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是在办理房产证时交纳给房管局。契税是交纳给财政部门。您可以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计算。
二、怎么办理房屋产权证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较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拓展延伸
房屋产权证费用计算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房屋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每件房屋登记费为80元。而对于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还需要缴纳契税,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此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每件不动产登记费为90元。若房屋权属发生变更,如过户、抵押等,还需缴纳相关的过户费或抵押登记费。综上所述,房屋产权证费用计算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都包含房屋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契税和过户费或抵押登记费等。
结语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根据房屋产权证费用计算方法,准确计算相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并交纳相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并提交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