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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华佗养生网

法律咨询:

您好,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答: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等。

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法律监督。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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