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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2018年第9期(总第174期)
广西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近年来的
新规定和定额修改建议
邓清华 罗 琼 赵虎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 南宁 530022)
【摘 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年版)颁布实施近八年以来,国家、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该《定额》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收费标准 新文件 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F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8)09—0001—052010年9月16日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0年版,以下简称“2010年定额”)至今已近八年了,2013年底笔者之一曾撰文介绍了经过三年时间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现在时间又过了近五年,特别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新的机构改革方案实施,部分主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相关工作的部门将会有所变动,新的主管部门将会依据新的工作目标颁布一些新文件和新规定。所以有必要在当下将这近五年的文件和规定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也可为今后“2010年定额”的修订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根据2015年4月7日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5〕32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五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桂价费〔2015〕32号文同时废止了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13〕88号文“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样广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全部服务项目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由原实行指导价(或定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费用
二、仍保留指导价(或定价)并调整基准价(或价格)的费用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
【收稿日期】2018—08—03
【作者简介】邓清华(1981—),男,土家族,湖南石门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高级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工学硕士,研究方向:工程设计、投资项目前期工 作和工程评估咨询;
罗 琼(1984—),女,壮族,广西大新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程师, 工学学士,研究方向:工程设计、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评估咨询;
赵虎林(1951—),男,河北保定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高级工程师, 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工业生产、工程设计、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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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7月6日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通过以上定义,财建〔2016〕504号文规范了该项费用的名称,在“2010年定额”中该项费用被称为“建设单位管理费”。
该文件印发了“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见后),并重申了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执行的有关纪律。
财建〔2016〕504号文附件2: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费率
算 例
工程总概算(%)
工程总
概算项目建设管理费1000以下210001000×2%=201001—50001.5500020+(5000-1000)
×1.5%=80
5001—100001.21000080+(10000-5000)
×1.2%=14010001—50000150000140+(50000-10000)
×1%=54050001—540+(100000-50000)
1000000.8100000
×0.8%=940
100000以上
0.4
200000
940+(200000-100000)
×0.4%=1340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5年12月30日广西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发〔2015〕号文“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印发了全区十四个市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如需了解具体内容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查找、阅读和下载。广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通常若干年印发一次,上一次印发是2013年。
当项目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且使用的是农用地(即在当地土地总体规划中将该土地区域规划为农用地),可利用当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文件中的其他规定计算(估算)不同情况[如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 2 -
用地、新增乡(镇)、村的农用地、回收国有农用地等]的土地补偿费。
(三)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的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某一时点上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另外,基准地价即土地初始价,也称城市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并由市、县及以上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在广西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还可以查到广西各地市区(城区、城镇)土地定级(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有关通知、公告和批复等文件,如需了解具体内容可在广西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查找、阅读和下载。
当项目建设用地是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且使用的是市区(城区、城镇)土地或在当地土地总体规划中将该土地区域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如果没有更确切的资料(如招、拍、挂等信息),可利用当地市区(城区、城镇)土地定级(级别)与基准地价等信息计算(估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在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有关的条款中,桂价费〔2015〕32号文废止了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11〕55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规定,即废止了先前出台的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费、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费和降低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保留了桂价费〔2011〕55号文第一款第(二)条中“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的规定。降低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桂价费〔2011〕55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或本文参考文献[2]表1、2: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一
序号工程概(预)算M(万元)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
设计费的α(%)
1
5000以下
α≤6.5
(发改价格25000≤M<10000α≤6310000≤M<30000α≤5430000≤M<80000α≤4580000≤M<200000
α≤36
200000≤M
α≤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二
序号计费基数
收费标准1工程概(预)算投资额
≤2‰2
建筑面积
≤2元/平方米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
根据2018年1月23日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 号文“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规定: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调整后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桂价格〔2018〕9号文件附表:
单位:元/千伏安
用户接入电压
由供电企业建设由用户自行建设等级双回路及以上线路
双回路及以上线路
10千伏及以下14710535千伏11280110千伏及以上
56
40
(六)耕地开垦费
根据2016年11月12日广西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桂财税〔2016〕38号文“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具体征收标准详见桂财税〔2016〕38号文附表: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类型
地类档次
国家级
征收标准利用等别元/平方米万元/公顷水田优等1-46060基本(水浇高等5-84545农田
地)中等9-123030旱地高等7-83030中等9-122525水田优等1-44040一般(水浇高等5-83030耕地
地)中等9-122020旱地
高等7-82020中等
9-12
15
15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2015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税〔2015〕122号文“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016年11月3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桂财税〔2016〕42号文“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明确了广西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标准:
广西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以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林地征收下限为计征基价,具体标准为: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桂财税〔2016〕42号文同时明确:其他未尽事项,按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海域使用金
根据2018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财综〔2018〕15号文“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自通知施行之日起,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
由于内容较多、篇幅较大,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国家征收标准详见财综〔2018〕15号文附件1、2。
(九)检验试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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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根据2009年4月2日自治区建设厅桂建标〔2009〕7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检验试验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不包括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中的研究实验费和安装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检验试验费。
并规定该费用“由招标人按本文件规定的费率(见表一)暂定计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调整”。
桂建标〔2009〕7号文表一:检验试验费费率
序号专业计费基数
计费标准1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1.50%2市政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1.20%3安装
消防工程
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
合计(或分部分项工程费3.00%4工程其他安装工程
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
0.50%用计价合计)
5
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除外)
0.50%
根据2013年12月17日广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桂建标〔2013〕47号文“关于调整安装市政等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检验试验费的计价程序进行调整,取消其他项目费用中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试验费,该项费用不再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三、取消(或不再发生)并开征另外收费项目的费用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不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也就不再发生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改为开展职业病- 4 -
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随之发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和安全验收评价费。不再发生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后,建议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示意图(“2010年定额”第3页图)局部做如下修改: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设评价费
其他安全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用费安全验收评价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这四个项目的收费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0年)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这两项设计费用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根据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文“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取消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2017年6月30日广西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桂价费〔2017〕37号文“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
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取消(或征收标准降为零)的费用
(一)临时接电费
根据2017年12月11日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17〕75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5号)”规定:取消临时接电费。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财税〔2016〕11号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三)征地管理费
根据2014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文“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取消征地管理费。
(四)白蚁防治费
根据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的通知”决定:取消白蚁防治费。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根据2016年4月29日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16〕45号文“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以上有关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新规定肯定还不完全,也可能存在某些对文件的误读,请业内同仁提出意见并进行补充。
文章得到了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何彭、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操莹、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薏、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总工程师陈伟的帮助和指导,在此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
[1]莫良善、朱文华主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2]赵虎林·我区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新规定[J]·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3,(6):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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