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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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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

对于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所需资料

(⼀)在职参保⼈须由单位登录省社保局⽹站填写并打印《参保⼈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份,交职⼯本⼈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失业⼈员填写《参保⼈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份;

(⼆)提供参保⼈第⼆代⾝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记录出⽣年⽉,原件与复印件当场验证后退回原件;(三)提供参保⼈档案原件,有⼯作调动经历的,提供调动材料;

(四)失业⼈员提供《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在职参保⼈由单位申报,并附档案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和单位公章,有关资料复印件包括:

1.记载参加⼯作时间的材料:如《职⼯登记表、《学徒(临时⼯)转正定级呈批表、《招⼯录⽤表等;

2.调动材料:外地调⼊职⼯,提供经省⼈事厅或劳动厅批准的调动材料;⼲部调动的,提供主管部门的调令;⼴州市地区内互调的,提供⼲部(⼯⼈)⾏政介绍信、商调函、⼯资转移单等;1993年5⽉以前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提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材料;

3.具有特殊⼯作经历的,如原知青上⼭下乡、⼊伍、任民办教师、乡村医⽣、在职学习等,提供相应材料,其中复员、退伍及转业军⼈提供《应征公民⼊伍登记表、《义务兵(或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转业军⼈⼯资、差旅费介绍信等;原上⼭下乡知识青年提供上⼭下乡登记表、回城招⼯或招⽣材料等;

4.属粤府[2006]96号⽂规定的特殊群体的,须附离开原单位前12个⽉的⽉平均基本⼯资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由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附⼯资介绍信等原始材料,转业⼲部提供转业时开具的本⼈⼯资介绍信;

5.具有⾼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附《⾼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有⾼级技师资格的,附《⾼级技师证。

6.其它与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的材料。

(六)2007年7⽉以后,从省内其他统筹区转⼊了社保关系且转出地已明确核定各项历史信息的,在社保关系确认业务办理完成后,办理历史信息审核业务,相关历史信息按转移清单记录。

⼆、办理程序

(⼀)在职⼈员由单位统⼀申办;失业⼈员由本⼈申办,委托他⼈申办的,须同时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的第⼆代⾝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办⼈备齐申报资料后,在我局业务⼤厅叫号机处按取“信息审核”号,依序等待业务办理。

(三)受理⼈员接收申报资料后,当场检查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回执⼀⼈⼀单出具,同⼀单位同⼀天申报⼈数不得超过5⼈。

(四)受理后,需补充材料的,我局将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并通知申办⼈领取,申办⼈应在7天内补齐材料;超过7天未补充材料的,须重新受理。

(五)申办⼈在查询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领取《参保⼈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单位申报的可在⽹上打印确认表⼀式两份,交参保职⼯核对。⽆异议的在表上签名确认,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核。申请重核时,须附详细情况说明和有关材料复印件,由本⼈签名并加具单位意见和公章。

三、其它事项

(⼀)⾃2009年4⽉1⽇起,参保⼈出⽣时间按第⼆代⾝份证记载的出⽣时间记录。若参保⼈认为⾝份证记载的出⽣时间有误的,需先到门办理变更换证后再到我局申报。

(⼆)拟在我局办理特殊⼯种提前退休的,应同时申报特殊⼯种经历审核。

(三)若参保⼈申请重核后对重核的结论仍有异议的,⽆须在《参保⼈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上签名,可⾃收到核定

结果之⽇起60⽇内向⼴东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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