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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服装行业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现状

来源:华佗养生网
第17卷第1期

标 准 化 报 道

REPORTINGOFSTANDARDIZATION

Vol.17NO.1 1996

我国服装行业执行国家推荐性标准的现状

熊晓玲

(安徽省服装质量监督检验所)

  摘 要  标准是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基本要素,是商品在流通领域中交换的规则和准则,是供需双方的共同语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推荐性标准更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针对服装行业部分企业认为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随心所欲,做工质量差,面料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提出执法部门要协调监督,指导生产与消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关键词  服装 推荐性标准 状况

  几十年来,我们的标准化是沿袭原

苏联高度集中的。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必须强制执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强制性管理不利于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与市场经济相抵触,企业若按强制性标准生产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困难。为此,国家技术监督局大力压缩强制性标准的数量和范围,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强制性标准发布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并明确提出1666项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标准目录》中发布)。服装行业的11种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全部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变化,灵活确定产品的质量指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推荐性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彻底放开不管了。笔者认为还是加强产(商)品的质量监督,下面就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关于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从1994年我省服装市场抽查情况看,合格率较低,而且大部分服装没有号型标志或号型标志不正确,既有外文标志,又有阿拉伯数字,或者干脆什么都没有,造成规格混乱,使消费者难以接受。当我们指出其产品存在

的缺陷,希望尽快更改时,企业(经销)人员还振振有词说,服装是推荐性标准,你们管不着,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市场管理。我们都知道,标准是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的基本要素,是商品生产、交换中的规范、准则,是供需双方的共同语言、桥梁和纽带。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必须要有标准,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必须执行的。至于推荐性标准,如果产品是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按照企业标准(或用户协议标准规定)执行,反之则一定要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绝不能随心所欲。因此我们的企业或经销部门要加强质量意识,要深切感受到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是人民利益的所在。重视质量就是爱国的表现,质量兴国,人人有责。在企业、在市场上要形成人人以重视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为荣,不重视质量可耻的社会风气。

《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这就使企图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个别不法分子没有空子可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照样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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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裁。

二、执行标准时应有规范化措施

现在市场呼声很大——来检查的单位太多,有工商管理部门、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检查大队等,这个检查组要求这样做,下一个检查组却说这样是不对的,判不合格,搞得企业和经营部门不知到底该怎么办。而且以一次抽查来判定,作为“不强制”的强制性检查,效果很不好。做为执法部门相互之间要统一协调好,并肩作战,使用统一的标准。这样才能同时还可以鼓励企业积极、自愿地认证,在产品质量认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之间进行互认或数据共用,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五花八门的其它所谓“推荐产品”、“免检产品”的做法应该停止,由质量认证来涵盖,不要再让变化多端的名称使消费者“眩目”,从而更快地被消费者、用户所认识、接受。

其实不管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只要我们每个消费者、经销者、生产者都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坚决走质量效益型发展真正起到打击违法分子,指导生产和消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保护国家权益和消费者利益。让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进行优胜劣汰,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上接第8页) 若无强制性标准,就要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既无强制性标准又无合同约定(或不明确),就按生产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十条还规定,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时,执行合同约定标准,在其检验项目方法等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要求高的标准,即“就高不就低”。这是因为强制性标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卫生健康、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及其他基础标准,还涉及国家需要统一的技术规定和要求强制执行的规定。因此在采标时,当然要执行严格度高的标(上接第10页) 业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显示出了明显的优越性。其主要要求是:设计新产品时,尽量利用标准件、通用件和从老产品上借用的结构和零件,再加一部分专用件就可以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组合设计系统的建立主要有一定的条—12—

的道路,人人把质量兴国作为己任并为之积极贡献,相信市场经济环境会迅速净化,商品质量会愈来愈好。

(收稿日期:1994-01-31)作者地址:合肥市,邮编230061

准。若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就要区分两种情况,1、若是进口商品,那么这份合同因与强制性标准不符,按有关规定是无效的。2、若是出口商品,根据《标准化法》“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其安全性能应符合进口国要求。也就是说,合同的有关规定并非是最高检验依据,而是要视其有无强制性标准及该标准要求是否相符而定,即不仅要符合合同规定,更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收稿日期:1995-05-18)作者地址:兰州,邮编730000

件。为了在组合设计过程中顺利解决组装问题,就必须使互相配合的接口处和接触面能密切配合。这就必须通过标准化来实现。零部件的标准化和互换性是应用组合式设计的先决条件。

(收稿日期:1995-03-02)作者地址:太原,邮编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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