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性吊装作业监督方案
2020年5月15日
目录
一、编制依据 .......................................................................................................................................... 1 二、关键性吊装的定义 .......................................................................................................................... 1 三、吊装施工方案 .................................................................................................................................. 1 四、吊装施工责任人及职责 .................................................................................................................. 2 五、关键性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 4 六、吊装作业许可证 .............................................................................................................................. 6 七、主要起重机械 .................................................................................................................................. 7 八、主要吊、索具 ................................................................................................................................ 11 九、吊装指挥 ........................................................................................................................................ 14 十、十不吊 ............................................................................................................................................ 14
一、编制依据
1.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4《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起重施工规范》(HG20201-2000); 1.5《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1.6《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3515T-2018); 1.7《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6279-2008); 1.8《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11);
1.9《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 1.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1.11《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1.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13《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定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2.1吊装载荷超过额定起重能力75%。
2.2吊装作业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2.3吊臂和吊件与管道、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2.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2.5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
2.6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吊装作业。 2.7吊装物越过有人的建筑物、运行的设备或装置的。
三、吊装施工方案
3.1吊装施工方案编制
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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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概况; 3)吊装方法简述; 4)吊装受力计算; 5)机具、索具的选用; 6)工件的强度、稳定性验算; 7)施工网络计划;
8)主要操作程序及施工技术要求; 9)安全技术措施; 10)资源配置; 11)吊装附图; 12)应急预案。
3.2施工方案应视重要程度报请相关领导、部门审核批准,并向参加吊装施工作业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吊装工程应由吊装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表3-1吊装施工方案编制人员及其审批人员资格
方案级别
级别标准
A级 特殊方案
1.设备质量大于300t; 2.设备、塔架高度大于100m;
3.设备结构特殊; 4.新工艺。
编制
最低岗位资格
审核 批准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B级 重要方案
C级 一般方案
1.设备质量大设备质量大于80~300t; 于40~80t。 2.设备、塔架高度大于等于60m。 助理工程师 责任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责任工程师
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行政负责人
四、吊装施工责任人及职责
4.1吊装监护人的职责:
1)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2)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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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现场出现危险物料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作业;
4)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4.2吊装指挥人员职责: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3起重机司机职责: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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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司索人员职责: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关键性吊装作业安全管理
5.1吊装作业一般要求
5.1.1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 同时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保存维修档案。
5.1.2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5.1.3吊篮载人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桥式、门式起重机械除外)、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5.1.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5.1.5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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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定。
5.1.6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5.1.7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5.1.8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5.2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5.2.1吊装作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应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
3)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4)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5)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2.2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润滑系统、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5.2.3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作业半径不得超出安全警示区域;
2)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3)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枕木的设置情况。
5.3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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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宜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3.2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
5.3.3起重机起吊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如作业场地地面松软,履带式起重机还应夯实后铺设钢板。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5.3.4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支撑下必须垫枕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
5.3.5调整支腿作业前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3.8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效锚固; 3)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置,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识牌或加锁。
六、吊装作业许可证
6.1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有操作规程的桥式、门式起重机除外); 2)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3)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6.2作业单位的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准备好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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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3)其它相关资料。
6.3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属地单位监护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
6.4吊装作业监护人由属地单位指派,监护人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佩戴明显标识。
6.5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次数不超过五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班次。
6.6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取消和分发管理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关闭后交回属地单位安全员留存,保存期一年。
七、主要起重机械
7.1一般要求
7.1.1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7.1.2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7.1.3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7.1.4起重机械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配重等转动物体上应由鲜明的色彩标志。
7.1.5起重机械的安全器、防脱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7.1.6起重机械司机、起重工和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措施确保通信畅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7.1.7在风力大于6级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并应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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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作业。
7.1.8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7.1.9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覆盖范围外设置警戒区域,并应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7.1.10不得使用起重机械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埋设在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7.1.11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料。
7.1.12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7.1.13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反向操作。
7.1.14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6)要求,详见下表:
表7-1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 1.5 1.5 10 3 2 35 4 3.5 110 5 4 220 6 6 330 7 7 500 8.5 8.5 7.1.15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7.2履带式起重机
7.2.1起重机械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作业时,坡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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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7.2.2起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在回转空间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7.2.3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应在运转正常后接合主离合器,空载运转时,应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制动器,应在确认正常后作业。
7.2.4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78°。
7.2.5起重机械变幅应缓慢平稳,在起重臂未停稳前不得变换档位。 7.2.6起重机械工作时,在行走、起升、回转及变幅四种动作中,应只允许不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超过该工况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和下降起重臂。
7.2.7在重物起升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控制起升高度,防止吊钩冒顶。当重物悬停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7.2.8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7.2.9起重机械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 7.2.10起重机械不宜长距离负载行驶。起重机械负载时应缓慢行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臂应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
7.2.11起重机械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下坡严禁空挡滑行。在坡道上严禁带载回转。
7.2.12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低至40°~6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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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位置,关停发动机,并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关门加锁。
7.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7.3.1起重机械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的受力要求;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7.3.2起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6)起重臂应可靠搁置在支架上。
7.3.3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应在怠速运转3min~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值,确认运转正常后结合液压泵,油温超过30°C时,方可作业。
7.3.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
7.3.5作业中不得板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7.3.6起重作业前,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起升高度,并应按起重性能曲线,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应计算吊索长度和重物的高度,留出适当吊装空间。
7.3.7起重臂顺序伸缩时,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下降吊钩,当制动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7.3.8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7.3.9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7.3.1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 7.3.11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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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当重物在空中需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
7.3.13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向下变幅,同时严禁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7.3.14起重机械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7.3.15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最后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7.3.16起重机行驶前,应检查确认各支腿收存牢固,轮胎气压符合规定;起重机械应保持中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指挥。
八、主要吊、索具
8.1钢丝绳
8.1.1钢丝绳使用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拖拉绳时,安全系数大于等于3; 2)做卷扬机走绳时,安全系数大于等于5; 3)用于载人吊篮使用时,安全系数大于等于14。 8.1.2钢丝绳扣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系挂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大于等于5; 2)作捆绑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大于等于6。
8.1.3插接制作钢丝绳扣,钢丝绳插接长度宜为绳径的20~30倍,绳扣两端索眼之间的最小净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40倍。
8.1.4压制的钢丝绳扣接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接头有滑移、变形或裂纹;
2)接头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在根部附近。
8.1.5钢丝绳扣应在干燥、清洁和通风的室内存放,并符合下列规定: 1)钢丝绳扣存放不得打结或扭曲; 2)定期涂抹防锈油,最少每年一次;
3)室内不宜存放腐蚀性物质,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隔离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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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轮组上,除非符合下列要求: 1)绳接头的固结力经试验验证; 2)绳接头可安全顺利地通过滑轮槽。
8.1.7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成扁平状。当钢丝绳有断股、松散及扭结时不得使用。
8.1.8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8.1.9钢丝绳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下表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8-1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公称直径(mm) 最少绳卡数(个)
≤18 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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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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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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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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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当发现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应报废。
1)钢丝绳的钢丝表面锈蚀和磨损程度不得超过每根钢丝直径的30%,允许降低拉力继续使用;若超过30%按报废处理。
2)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6×19+1)钢丝绳,10根;(6×37+1)钢丝绳,20根;(6×61+1)钢丝绳,30根。
8.2滑车、滑车组
8.2.1滑轮载荷应按滑轮的产品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选用,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
8.2.2滑轮组仅使用其部分滑轮时,滑轮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轮组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宜采用双出头的方式。
8.2.3滑轮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检查或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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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
8.2.4滑轮所有转动部分应灵活、润滑良好;使用时应防止杂物进入滑轮内。 8.2.5滑轮组成对使用时,动滑轮与定滑轮轮轴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
8.2.6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8.2.7滑轮使用后,应拆卸检查、清洗润滑,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和无腐蚀介质的库房内。
8.3卸扣
8.3.1卸扣在制造出厂时,应有明显的额定载荷标识,应按额定负荷选用,不得使用无额定载荷标记的卸扣。
8.3.2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
8.3.3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补强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
8.3.4使用卸扣时,只能承受纵向受力,应注意作用力的方向不要歪斜,螺纹应满扣并预先加以润滑。
8.4吊具
8.4.1制作吊具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焊接接头应有焊接工艺评定,并由合格的焊工施焊;吊具制造完成后,应按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质量检验,产品出厂应同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应有承载方式及承载能力的标志。
8.4.2吊具使用前应同时核查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并进行外观检查,使用方式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使用载荷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8.4.3设计时应保证所有部件具有必要的强度、刚度、安全系数,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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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吊具的结构应简单、合理,应保证连接可靠、运转灵活、装卸方便。吊具制成后须经检验和负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5吊点
8.5.1吊点的设计应满足最大吊装载荷下自身强度和被吊物体局部强度的要求,吊耳形式、方位及数量应符合吊装工艺要求。
8.5.2吊点采用焊接吊耳形式时,吊耳材质应与被吊物体材质相同或接近。焊接吊耳处的补强板应与工件材质相同。
8.5.3制作吊耳与吊耳处补强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且不得有裂纹、重皮、夹层等缺陷。
8.5.4设备吊耳制造、焊接应有设计文件,吊耳应与设备制造同步完成。大型设备吊耳的安装位置、结构形式、控制尺寸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审核。
九、吊装指挥
9.1凡参加吊装的施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根据指挥者的命令进行操作。 9.2指挥者把信号向全体人员交待清楚,必要时可进行预演。哨音必须准确、响亮,旗语应清楚,工作人员如对信号不明确时,应立即询问,严禁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
9.3特殊情况下,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指挥者领导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必须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9.4指挥者应站在能看到吊装全过程并被所有操作人员看到的位置上,以利直接指挥各个岗位,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
9.5指挥者及操作人员应使自己的视觉、听觉不受阻碍。
9.6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者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十、十不吊
10.1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10.2超载不吊; 10.3工件捆绑不牢不吊; 10.4被吊工件上面有人不吊; 10.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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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10.7棱角物体无防护措施不吊; 10.8埋在地下的工件不吊; 10.9斜拉工件不吊; 10.10起重机支垫不牢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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