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委(2005)14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实行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和完善学院的领导,根据《中国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学院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
(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全院师生员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
(二)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各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文明创建工作,确保学院稳定。
1
(四)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 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建设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六) 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五条 院长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办学宗旨,拟订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社会需求,依照有关专业设置和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组织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三) 拟订学院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规定和程序,任免各系(院)、部、馆、中心、所、处室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拟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代表学院对外开展有关交流与合作。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第四章 领导制度与工作原则
第六条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领导学院最根本的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学院集体讨论决定。
(二)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 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构,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学院党政会议议事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等。
第七条 必须坚持和完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学院是学院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在学院重大问题上,和院长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学院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把主要精力用于学院的管理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 学院领导干部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
3
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五章 重大问题与决策程序
第 必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和中、长期规划的决策。
(二)研究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执行意见。 (三)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院长代表、行政作的重要报告。
(四)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意见。 (五)学院群众工作、稳定工作、文明创建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六)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的重大问题,民主党派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七)学院党政机构及系(院)、部、馆、中心、所的设置、变更、撤销。
(八)中层干部的任免决定、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伍建设的意见。
(九)党员的发展和处理。
(十)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撤销。 (十一)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十二)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使用。
(十四)学院的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五)学院师资队伍、职工队伍建设和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
4
(十六)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七)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重大案件处理。 (十八)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出访事宜。
(十九)学院向市科教、市教委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二十)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 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 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学术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 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常委会讨论,常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 分工负责实施。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常委会讨论同意。
(五) 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 加强督促检查。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
5
任命。
(一) 副、副院长的调整,由组织部、市科教会同院,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名、考察,报、市审批。
(二)职能部门正副职负责干部及行政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通过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本人自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分管党政领导或组织部提出考察人选,按“差额考察”的要求,考察人数一般按岗位数1:1.5—1:2提出,由常委会确定考察名单。
2、组织部根据常委会确定的考察名单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应在领导下,依据干部岗位职务要求和条件,全面考察干部的德、勤、能、绩,考察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形式,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3、在对干部进行考察的同时,组织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听取院纪委关于干部执行廉洁自律等各项制度情况的意见。
4、被考察干部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竞聘述职。公开竞聘述职由组织部负责安排。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一同参加。
5、常委会依据组织考察材料、院纪委意见和公开竞聘述职情况等综合因素,经集体讨论,审定拟任干部名单。
6、组织部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
7、常委会应认真讨论分析公示反馈意见,在此基础上决定任命干部名单。中层干部由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院长任命(聘任),组织部行文。
院长助理、组织、纪委副、人事的任命前须征得市科教同意,任命后抄报市科教组织处备案。
8、任前谈话。对中层党政干部的任前谈话,一般由或分管进行;廉政自律诫勉谈话,一般由院纪委负责。
(三)学院党政中层干部整体换届操作过程。
6
1、竞聘上岗
(1) 组织部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 竞聘:
由召开干部大会,出席对象为全体中层干部,部门工会、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授代表,应聘人员进行竟聘发言,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在本程序中先确定组织部的干部人选。 2、确定正职考察对象
根据民主推荐和竞聘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各部门正职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人数。个别因特殊原因的正职人选可以由推荐提名(推荐人选一般在后备干部名单中)作为考察对象。
3、预告考察人选:
经同意后,在考察前三至五天,将正职考察对象姓名、考察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到各部门,向干部职工预告考察事宜。
4、组织考察
由组织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向考察对象的上下、左右各方面有工作联系的人员了解情况,即考核对象的主管领导及所在支部的主要领导、与其有密切联系的相关部门领导、工会负责人及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群众。同时征求纪委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
5、确定初步人选:
组织部结合考察组全面考察的情况,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非党员的拟任人选,征求有关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以及有关人员意见)的情况下,提出初步人选。
6、讨论决定:
听取全面汇报考察意见后,常委会对初步人选进行集体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整体换届中,各部门正职人选由全委会讨论决定。
7
7、任前公示:
拟任干部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具体参照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操作过程第7条。
8、副职干部的选任:
组织部将民主推荐结果向部门正职反馈,在听取正职干部和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副职干部考察对象建议名单上报,综合民主推荐和竞聘情况,确定考察名单,考察对象实行差额,人数一般应按副职干部职数的1.5倍确定。
经过考察预告、组织考察、确定拟任人选、任前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副职干部。
(四)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根据党章的规定,一般在通过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组成的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中产生。
第六章 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学院会议制度,执行学院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全委会
[详见沪应院委(2005)12号文件第八、九、十条] 第十三条 常委会
[详见沪应院委(2005)13号文件] 第十四条 办公会
1、 办公会是研究处理日常工作的会议。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2、 办公会由召集并主持,副和纪委参加。
3、 办公会议事范围:(1)研究每周日常工作,交流日常工作情况;(2)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3)对
8
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
(一)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院长负责的行政管理工作,研究决定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副院长参加。院长如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位副院长召集主持,有关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通常一至二星期召开一次。
(三) 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1、 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文件,结合学院情况研究贯彻意见;
2、 学院发展规划建议;
3、 行政及教学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的建议方案; 4、 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专业职务评聘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5、 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 6、 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学院贷款计划; 7、 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
8、 学院年度基建计划及重大的基建项目和修建改造计划; 9、 学院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与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要改变;
10、 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建议方案及重要的经济分配;
11、 院办产业的发展计划及重大事项;
12、 涉及学院声誉的重大事项,学院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优秀人才的引进;
13、 学院在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14、 学院的考核、奖励与处分;
9
15、 学院的校历安排与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 16、 其它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召开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二至三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议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凡提交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的汇报要简明扼要。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要在会前商得一致;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汇报。汇报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要同时提出学院贯彻执行的意见。
第十 召开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分别由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党办主任和院办主任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做好存档工作。院长办公会的会议精神和决定以会议纪要形式发至各与会人员和有关部门。党办和院办要协助党政领导对会议的执行、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包括执行各项制度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执行决议等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教育。
第二十条 学院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 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 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报告。
(三) 每学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反映。
10
(四) 将领导干部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列入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对院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卓有成效的,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沪应院委(2001)33号、(2002)17号、(2002)18号文件撤销。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2015—2016年度继续执行该文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