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安乐死及其有关问题肖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语,,,希”“寿”。贾意为善终或无痛苦死亡“现指对那些患有ht不治之症并非常痛。n苦要求安适地死去的病人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实现其愿望的一种临终处置故又称仁慈的杀人(M心汀lg幻lin)。“”r安乐死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安乐死与仁慈的杀人是同义词广义的安乐死既包括仁慈的杀人即主动安乐死又包括允许死亡即被动安乐死,,。“”。“”,“”。广义的安乐死除了主动和被动的以外还有依当事人知情同意而施行的自愿安乐死人同意的非自愿安乐死动安乐死;。“”,和未经当事:“”,如指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成人和儿童3、。这样可将安乐死分为四种。。,,l、自愿主2、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4、非自愿被动安乐死安乐死的正确实施在整个人类的文明和进步过程中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实施安乐死是医学实践的需要任何一个从事临床医学的医务工作者都不可避免地会碰到一些身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如晚期癌症患者由于忍受不了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而提出结束自已生命的要求。,,。,当得不到允许时患者,,、,便采用各种手段来结束生命有的拒绝一切治疗;有的服用大量安眠药;有的白溢或跳楼自杀另外医院也拒收这类病人、、。因此安乐死问题不仅涉及到患者本人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还涉及到伦理学生理。,、学心理学法学及社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所以对安乐死的研究具有医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打破人们头脑中的某些固有的倡硬观念解开人们认识死亡的一道思想禁锢的绳索从一个角度巩固和稳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对于日前已在进行的医疗卫生改革及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都是有益的和积极的,、、。其次实施安乐死是社会经济的需要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刑法民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但死亡也是不可逆转的规律人类在尊重生命的同时也必须接受死亡人的生命价值的真正体现不应包括生命毫无意义的延续结束失去价值的生命而提高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有积极意义的、,,。,,,。,、。,因此就脑死亡者植物人和身患不治之症面临,。,、死亡遭受疾病痛苦折磨不堪忍受的患者及新生儿先天性畸型(如父母不想要的先天性痴呆产儿)等患者来说对于希望通过安乐死尽早结束其生命的愿望和看法应当予以肯定这样不仅更加肯定人的生命价值并且可减少国家集体或个人很大的没有必要的精神经济负担使我国稀有贵重的医药资源不再浪费在不能活的人身上使之分配合理从而发挥更大的效益``,,,。,、、,“”当然也应看到如果患者享受公费医疗且。,,是家!主要经济收入者病人多活一天就意味着其家庭多收入一天的因为医疗费用无论多么昂贵都是由国家负担的,,,。,这样的家庭是不会赞成安乐死,,“”类似这样的间题如不立法是无法解决的。自从安乐死成为在现代社会受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之后安乐死在国内外的有关实践和理论探讨方面引起了激烈持久的争论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客观地摆到了人们的面前,。,,国外对安乐死的争论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协助病人安乐死是犯罪行为其理由是人有生存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主动促使其死亡;人安乐死不是犯罪行为其理由是,,:1、2、安乐死是变相杀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协助病,,,:1、安乐死是以帮助病人结束痛苦为目的而延长毫无治疗希望的病人,。的生命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对社会有利;,2、减轻病人家属财力上的负担和精神上的痛苦节省稀有贵重医药资源,3、个人的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理白已包括选择结束自已的生命。第三种意见出白官方或半官方认为要区别对待1、不能把人性尊严和个人自由扩大到可以把一个对别人生存并无威胁的一14一临终的人杀死去、2是人就得让他活下去对那些无可挽救的病人可以给予常规治疗让其消耗并安乐死,,,从上述可见外国绝大多数人认为被动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而反对主动安乐、,。,,,死。目前主动安乐死。除在口本荷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外均属非法如美国50个州的法律规定主动安乐死是非法的而听任患者自然死亡的被动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倒是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我国由于现行法律对安乐死未作认可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安乐死是以帮助自杀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19。“”,“”86年7月曾发生一起安乐死的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因肝硬变腹水;肝性脑病,。,;2一3度褥疮而住院患者的儿子及小女儿一再央求医生实行安乐死并签字表示愿承担一切责任医生用冬眠灵将夏某处死事后因家庭遗产分配引起纠纷夏的大女儿二女儿向提出控告要求惩办杀害其母的凶手。,、,汉中市以故意杀人罪将二名医生及夏的儿子小女儿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在审理此案时对医生是否构成犯罪及犯什么罪的间题意见分岐很大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杀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没有构成犯罪这起案件的辩护律师认0条精神这种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安乐死作出认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为应该是无罪的因为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对社会有利本案最后的处理是对被告解除收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这一案件引起了我国广大医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19871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年2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召开了关于安乐死在我国应该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讨论会物主义的观点1988,会上多数人倾向安乐死可行但认为需持非常谨慎的态度,,,:,1988`年1月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了有关讨论会的录音四天后收到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年7,”月首次全乐死学术讨论会在上海举行,,“”。不少与会者认为安乐死是人类同疾病作那种认为只有救死扶伤才是人道主义宁,。,,斗争为解除病人痛苦而采取的手段之一是人类文明的表现,肯让人象植物一样地活着也不肯让人安乐地死去的传统观点已经是应该破除的时候了安乐死在国内外虽久经酝酸至今未能得到普遍的承认与接受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安乐死受,,到社会意识文化科学发展程度传统习俗的影响另一方面安乐死确有不少问题的界限难以划清如白愿与非自愿可挽救与不可挽救等因此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出一致的结论,,、、,。综上所述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被动安乐死(即不积极抢救让病人自然死去)比较容易为一些人所接受而主动安乐死(人为的加速死亡)难度较大,,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这些在短期内还难以做到我,。,。们应当加强对安乐死立法的研究适时地制定和颁布安乐死法案为安乐死的实施提供切实的依据(资任编辑刘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