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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来源:华佗养生网


1.反对的理由

近几十年里,关于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方式结束生命的讨论有很多,其中关于这个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的支持者们希望安乐死合法化,因为这能帮助绝望的病人脱离苦难,他们认为人类有权利对自己的身体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哪怕是为了解除痛苦而结束生命。但是反对者坚决主张安乐死是违法的,对他们来说,哪怕安乐死出于好意,人们仍然没有自杀的权利,自杀不仅违法,在造物主眼里也是罪孽深重的。除此以外,执行安乐死还有很多不良的后果。以下,我将给你罗列安乐死应该在全世界被禁止的理由。

10.安乐死就是谋杀

(安乐死是谋杀,应该在世界各地都被定为违法行为。)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词汇“euthanatos”,其含义是合适而有尊严的死亡,是指通过停止必要治疗结束生命(消极安乐死)或采取措施直接快速致死(积极安乐死)的有意识行为。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安乐死是有益的,但实际上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是既悖德又违法的,它和流产的性质如出一辙——都是谋杀!

谋杀是指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安乐死的反对者们,尤其是天主教徒,认为这一举措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一种谋杀。我们由上帝创造,那么上帝就是唯一有权利剥夺我们生命的人。事实上,《圣经》“十诫”里第六条规定“不可杀人”。因此,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的无痛死亡或协助死亡都会遭到教会谴责。就在最近,罗马教廷某行政就批评了布列塔尼·梅娜德——一位在2014年11月接受安乐死的癌症患者。梅娜德长期遭受脑部肿瘤折磨,当她再也无法忍受疼痛时,她决定自杀。宗座生命学院的校长——伊格纳西奥·卡拉斯科·德·宝拉在一次采访中说:“这位妇女选择自杀并认为自己死得很有尊严,这是谬论,自杀其实毫无益处,因为这是在对生活中的一切说不,包括我们生而为人的使命和为完成使命所作的努力。”

9.安乐死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

(安乐死是违法的,因为这给了医生过多的权利去杀人。)

医生们被授权执行安乐死,这给了他们扮演上帝的机会,由于现在多数医生不是为了热情而是为了工作而工作,所以他们可能会抓住这个机会滥用权力。这种推断对那些没有底线的医生来说是相当正确的。

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现如今很多医生在走捷径私自牟利,目的是挣更多的钱或者让事情按他们的意愿发展。就拿产科接生的例子来说,一些医生强迫他们的病人在工作日进行本不必要的剖宫产,就只是为了确保自己有一个不被打扰的周末。在其他的一些医疗事件中,一些医生向病人施压要求立刻进行手术,只是为了最后摆脱这些病人。有些医生为了赚更多的钱,甚至说服他们的病人去接种没有作用的疫苗或者服用某种不必要的药物。如果医生用最快的方式杀死病人能让他最终获益——例如避免棘手的案例,或者搞定纠缠不清的家属,那么他有什么理由不这么干呢?

备受争议的病理学家凯欧克因·杰克就是一个最佳的例子,他利用病人正遭受极度疼痛而杀死他们。据报道,他的目的是普及安乐死,并为器官移植收集器官,最令人震惊的是,他是在拿这些遭受病痛的病人们做试验。凯欧克因宣称他曾帮助过130名病人进行过安乐死,你想象得到吗?更糟糕的是他发明了一个自杀的机器,称为“自杀机”,病人可以通过一个按钮给自己分配致死剂量的药物。后来,这个疯子被判为二级谋杀,但不幸的是,他不是唯一一个推行安乐死的家伙。在荷兰这个允许进行安乐死的国家,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未经授权就被杀害。

医生与其他任何人一样也是懒惰、自私和经不起诱惑的。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也可能会犯错,会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就如普通外科医生兼教医疗协会首席执行官彼得·桑德斯医生所言:“自愿安乐死让医生变成这个国家最危险的人。”

8.安乐死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

(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破坏病患对医疗事业的信任)

医生是我们在生病、虚弱、痛苦时去寻求帮助的人,是我们信任的人,是我们寻求健康指导及建议的人,是我们心目中救死扶伤的人。毕竟,他们的首要目标是挽救生命而不伤害病人。如果你生病时发现,自己信任到足以交托生命的医生竟然实施安乐死,你还会找他看病,遵从他的医嘱吗?如果你询问的是我,我的答案是不会。

只有当我确定医生会尽其所能去治疗挽救我的生命时,我才会到医院和诊所就诊。我

可不希望我的主治大夫是一个认为我会放弃生命的家伙。医生进行大量训练就是为了保证能给病患提供安全且优质的医疗服务。他们还宣誓将竭尽全力治疗病患,可见其职责是帮患者摆脱病痛,而不是让患者告别生命。

安乐死或协助自杀合法化不仅使病患难以信任医疗领域的从业者,还会增加他们的忧虑,尤其是当他们就医的医生竟然在考虑是否要挽救他的生命时。

确实,安乐死或协助自杀会破坏医患之间的信任。

7.安乐死会侵蚀医学研究

(安乐死应被定为违法行为,因为它会侵蚀医学研究。)

我能理解为什么有些人想自杀。有时候,疼痛远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你宁愿死也不想一遍又一遍地忍受那种剧痛。但是许多人,尤其是那些支持安乐死的人们应该意识到,不管是多么严重的疾病,总会有治疗方法的。尽管有一些治疗方式尚未被发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出现会给疾病的治愈带来希望的曙光。你想想:很多年前,我们没有止痛药、抗生素这些药物,也没有治疗病患的仪器和器材,但由于前瞻性研究和人类对延续生命的极度渴望,我们才会发现这些东西。现在,数百万病患因此受益,甚至有许多人的生命因此得到挽救。

为了发现更有效的药物及疗法,尤其是针对癌症、肝病这样的重症,科学工作者及研发人员应专注于研究。也应继续为研究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取得更多有效的成果。

如果专注点从治疗疾病转移到安乐死上,研发人员在缓解疼痛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为病患提供治疗的初衷都会受到影响。安乐死或许会让那些满怀热情地寻求更佳治疗方案的人们感到沮丧,因为多了快速而无痛死亡的选择能让他们迷茫。医生与其他医务人员在提供临终关怀和挽救生命时也不那么用心了,因为他们有了“实施安乐死的合法权利”。

6. 安乐死合法化表示生命没有存在意义

安乐死的拥护者们时常宣称安乐死是“有尊严的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事实上,它是对生命的摧残和毁灭。接受生命带给我们的一切,无论有多艰难困苦,都要与之抗争到底,然后平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才算有尊严的死。安乐死合法化,会使人们相信他们能以此结束自己的痛苦,就好像给他们说:“你们没救了”,甚至是“活着还不如死了呢”。

可是,我们不要忘了,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是有价值的,哪怕是残疾人,病人,还有那些徘徊在死亡边缘的人,这也是我们每个人存在的意义。因此,用安乐死来结束备受折磨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如果你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在帮助他们,那么你错了,这只会向他们传达绝望和自卑感。真正的悯恤是想办法减轻痛苦,缓解折磨,是给予关爱和体贴,是不管情况有多糟糕都不放弃,是留住我们在意的人,不让他们受到伤害。

生命是如此绚烂迷人,我们要是能让那些“无望的病人”相信有很多理由值得他们活下去,谁还会想到安乐死这种东西呢?

5.安乐死合法化会改变公众良知

法律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能改变我们的信仰、行为和良知。一项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社会就认为它是正确的。就算它并不符合我们的个人偏好和原则,我们最后还是会付出实践,并确信它真实可行。人们信任法律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就是最好的,它从不出错。

法律影响文化和社会良知,从一个案例我们就能看出,案例中涉及对马克·韦伯塞姆和埃迪·韦伯塞姆的协助自杀。这对双胞胎天生耳聋,在发现他们会从双目失明转向另一种先天性视力失常(青光眼)后,他们申请了安乐死。根据《每日电讯报》报道,当地医院拒绝执行安乐死,原因是这对双胞胎既没有承受剧烈疼痛,也没有患上绝症。

根据比利时法律,医生判断病人能清晰表明自己的意愿且正忍受着剧烈的疼痛时,安乐死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批评家们指出马克和埃迪并没有承受剧痛,但是维护死亡权的积极人士维姆·施特菲教授决定给他们实施安乐死。他为这一说法辩解道:“这对双胞胎当然没有承受剧烈的疼痛,但是绝对有这样的可能性。一位医生的评估总是和别人不一样的。”负责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大卫·杜福尔甚至声称“……结束他们的痛苦其实是一种解脱。”

就在韦伯塞姆兄弟俩实施安乐死不久后,当时执政比利时的社会党人颁布了一项新的修正案,即患有痴呆症的人(包括孩子)能实施安乐死。

这表明,社会一旦认可这种谋杀,人们就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不会因此感到丝毫愧疚。

4.安乐死合法化会害死越来越多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会导致社会危机。安乐死一旦被法律准许实施,不仅会成为饱受疾苦的慢性病人的选择之一,那些面临着生活困难的人还会将安乐死视作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最终,生杀自由将变成社会常态,不论是老人、小孩、失意者还是那些并不一定以死亡来解决问题的人,都可以随心所欲一死了之。

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受到的教训就是现实中最确凿的证据。自从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后,安乐死例数激增。据报道,2006年,荷兰仅有1923例安乐死;2007年,安乐死病例增长到了2120例;到了2011年,将近4000位病人实施了安乐死。相关调查预计,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安乐死例数仍会激增。

这些数字确实让人触目惊心,但是,这仅仅是安乐死弊端的冰山一角。更糟糕的是,一些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并非自愿,也就是说,医生们“未经本人同意”就谋杀了他们。

另外,据报道称,至少有50%的安乐死病例并没有被公开。批判者们声称,实施安乐死的病例实际数量很可能远高于官方公布的数据。再者,荷兰安乐死法律的修改进程也着实令人堪忧。以前,安乐死只允许在患有慢性病或病状极其痛苦的病人身上实施。可是现在,就连痴呆症病人、疲于生活的70岁高龄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都纷纷选择安乐死。

我相信,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实施起来,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3.安乐死鼓励了心理脆弱的人轻易结束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不仅能避免心理脆弱的人选择错误的死法结束生命,还能让饱受疾苦的病人有尊严地死去。但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反对者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觉得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不能保护好脆弱人群,还会使他们做出片面化的决定。

安乐死一旦合法化,重病缠身、无法自理的病人便会因不想拖累家人而选择死亡。是的,无法自理的病人总会觉得自己一无所用,他们因为身体虚弱而不能工作、无法为家庭社会做出任何贡献,只会给家人增加负担。这种人生毫无价值的感觉是他们选择死亡的主要原因。幸运的是,安乐死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不被允许的。可是,安乐死一旦大范围合法化,就再也收不住场了——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那些寻死的人。安乐死将会被病人和残疾人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2.要求安乐死并不代表病人想要结束生命,他们只是困在一张自欺欺人的网中。

在那段艰难的日子里,特别是直面死亡时,病人的内心是很脆弱的。他们缺乏必要的知识了解自己的现况,而这恰恰影响着他们的决定。许多人以为,病人是承受不了病痛才会要求安乐死,而事实上,是对未知的恐惧让他们做了这个选择。病人担心自己疾病缠身的结局,包括活下来的可能性(事实上往往生不如死),还有最重要的是害怕给亲人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美国俄勒冈州的一项调查,66%的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他们不想成为别人的包袱。

的确,没有人想要成为自己家庭、朋友的负担,但同时,也没有人想要轻易结束自己

的生命。那些说“让我死吧”的人并非在吐露他们的心声,实际上,如果医生拒绝了安乐死的请求,他们会相当感激。

实施安乐死是个不明智,甚至是错误的选择。毋庸置疑,身患疾病或是天生残疾是个悲剧,但结束生命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们需要的是来自朋友、医生的爱和支持,家人的安慰、包容更是必不可少。如果这些病人感受到他们的生命得到尊重和关怀,他们定会鼓起勇气,努力得活下去——不管要承受多少痛苦。

音乐家贝多芬,印度残疾舞蹈家苏达·尚特朗,英国出色的残疾人运动员谭妮·葛雷·汤普森,著名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还有美国摇滚女歌手谢丽尔·克罗,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之妻安·罗姆尼,电影演员休·杰克曼,他们无一不遭受着疾病或是身体残缺带来的痛苦。但是,他们选择为社会做出贡献,从未考虑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也从来没有想过通过安乐死来摆脱生命的困境,因为,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优选方案。

1.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减轻生命之苦。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因为有更多更好的方法可以减轻生命之苦。

如果人们觉得自己身患绝症,常常只有两种选择:在病痛之中死去或是接受安乐死,平静且快速地离开人世。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还有另一种选择:那就是足够的关怀和爱。上文已提到,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最大的恐惧并非生理上的疼痛,而是害怕成为家人的负担,害怕被家人放弃。

就像理查德-兰博顿医生所说:“只要病人感受到自己被关爱而不是别人的负担,只要他们的病情在可控范围之内,他们就不会对安乐死有诉求。这不是安乐死合不合理的问题,也与安乐死是否让人接受无关,更不在于它是否实用或有效,这与安乐死本身毫无关系。”此外,那些遭受病痛的人并非真正想要安乐死,更没有人会喜欢这个主意。虽然这能够让他们像想要的那样平静地死去。有时是主治医师影响了他们安乐死的决定。2001年,荷兰外科医生Joke Groen-Evers接受访问时承认她以前曾支持安乐死。和病人临终谈话时,她总会提及安乐死这一话题,据她估计,临终病人十有会要求安乐死。但后来,她改变了观念,开始给予临终关怀,减轻病人内心的痛苦,也不再和临终的病人提及安乐死。她发现,竟再没有病人要求安乐死了!她说:“如果你提及安乐死,他们就会要求安乐死。如果你给予的是临终关怀,他们也会做出更好地选择。”

二、安乐死在不同国家间的发展

美国作为上个世纪最发达的几个国家之一, 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一直从未停止过;荷兰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合法化的发展进程还是比较顺利的;中国, 在古代传统文化的教育中安乐死是不能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的, 而到了现代国人对安乐死的看法已经发生了不小的转变。

(一) 安乐死在美国的发展

美乐死运动始于1915年勃林格男婴事件, 1938年一些自由职业者成立了安乐死立法协会, 随后更名为安乐死协会。之后爆发的“死亡权利”运动旨在改变美国社会的死亡观念, 其方式为消极安乐死。后来安乐死立法协会受到德国纳粹以“安乐死”为名义进而实施的种族的影响。

美国存在着医生协助晚期病人自杀的现象, 其目的在于营造同情和支持晚期病人“尊严死亡”权利的氛围。因此开始了“尊严死亡”运动, 其方式是积极安乐死。

安乐死运动起源于民间, 根基在民众。所以安乐死运动领袖认为争取“尊严死亡”权利的立法途径必然是充分发挥民众力量的创制立法倡议案和全体公民投票。在突破法律瓶颈的地区选择上, 因西部民风开明, 宗教意识相对淡薄, 有创制《尊严死亡法》的优势。

1994年俄勒冈州以微弱优势获得了《尊严死亡法》的胜利, 2009年华盛顿州也取得了胜利。在2013年佛蒙特州也通过法律准许了此行为。加入了蒙大拿州, 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行列。

(二) 安乐死在荷兰的发展

荷兰是一个热爱学术调查研究和个人间争论的民族, 他们努力解决所面临问题并付诸行动。严谨而又进步的氛围使他们以一种公开而又民主的方式来对待安乐死问题。

荷兰作为一个高标准医疗福利国家, 绝大多数人享有私人医疗保险, 这部分医疗保险保证了大范围的基本医疗保健, 包括了长期的照顾。荷兰的姑息医疗也十分先进, 所有医院都设有疼痛和姑息治疗中心 (通常意义上的临终关怀中心) .

荷兰民族的医患关系十分亲密且彼此间信任程度很高。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实施了种族灭绝, 在被占领的国家中只有荷兰医务届全体成员拒绝与纳粹合作。进一步加强了医患关系的亲密度与信任度。1984年荷兰皇家医学会认可了三个允许安乐死的条件。后来鹿特丹案例形成了着名的“鹿特丹标准”, 用以指导医生弄清关于何时适合于帮助结束临终患者的生命。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 (上议院) 通过安乐死法案, 标志着

荷兰成为了第一个使安乐死合法化国家。但近年来, 荷兰安乐死人数逐年上升, 执行安乐死的标准也在不断扩大。

(三) 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古代人民一直受到儒家文化“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的影响。但中华民族并不是一个怕死的民族, 而是讲求“生死俱善”.中国道家代表人物庄周在妻子死后“鼓盆而歌”认为妻子了。这是中国古代较为先进的生死观。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和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 国民对安乐死的支持率也在逐年上升, 特别是在较发达, 教育程度较高的地区。目前反对安乐死者以老年人及文化程度较低者居多。

影响中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主要在于没有法律条件的支持, 法律在安乐死这一块几乎为空白。以及国人的思想观念没有彻底的转变。目前对于安乐死中国医学伦理学还在不断讨论中。

三、安乐死的相关看法

(一) 法律层面支持

法律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包括:为减轻病痛折磨, 病人有权放弃不可治愈的治疗;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 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 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是有着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且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 对

安乐死的执行标准也会越来越严格。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造成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二) 伦理道德层面支持

对患者本人的人道主义:因为人们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保存留在世上的尊严, 保留自己好的一面。患者在病症晚期精神和躯体都饱受着折磨, 并没有什么生命质量可言, 存活在世间已没有任何意义, 何不保留自己最美好的一面, 就此离去。让身边人记住自己的美好模样, 而不是终日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的样子。

这是个人的自由行为, 而且解决了为延长寿命所带来的痛苦:过度医疗的痛苦, 病痛本身的痛苦, 医疗方式的痛苦以及带给家庭的巨大经济压力的痛苦。有一个肺癌晚期的患者, 家人为了延长他的生命, 利用了各种医疗手段, 他身上也被插满了大大小小的管子, 只能成天躺着重症监护室里。一天, 他的夫人过来探病, 他对他的夫人说:“我恨你为什么还不放我走”.夫人听后很伤心, 虽然她知道丈夫很痛苦, 但为了让能他多活一天, 自己何尝不痛苦呢?不仅要面对着丈夫随时可能离世的悲哀, 还要面临着沉重的债务负担。而安乐死的选择不就了两人的痛苦吗?

(三) 生命质量论的支持

生命质量论注重于人的生存质量, 在尊重人的生命的前提下, 同时接受人的死亡。在中国, 动物的安乐死是可以被世人所接受的, 因为一方面动物确实承受着痛苦, 瘫痪、失禁、溃烂, 不能出门, 长时间无人陪伴。另一方面我们无力照顾, 无力寻求正规的、高端的治疗或是治疗无望。我们给动物进行安乐死, 保证了它们的生命质量。而目前我们对人的安乐死并不能完全的接受。其实动物何尝不和人一样, 我们对动物的感情有些甚至比对人的感情还要重要些。既然我们可以接受动物的安乐离去, 那么我希望在中国将来有

一天也能接受人的安乐离开。

(四) 宗教层面的反对

西方教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赋予, 只有上帝有权把它拿回去。而安乐死违背了《圣经》“十诫”中“不可杀人”的诫命。因为我们的生命是神给的, 按照神的形象所造, 由此需向上帝负责, 不可自行处理。医生的职业是崇高的, 他只是医病救人, 他没有另外一项责任可以去帮助杀人。对医生而言这是“犯了流人血的罪”, 也由此模糊了医生职业的圣神和独特性。人即使是犯了在上帝诫命中的死罪, 也要通过严谨的程序和审定, 才能按照律法处置。没有人能以帝王或者领袖的身份去取消另外一个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公民天赋的权利。所以持正统信仰的徒认为:当罪犯杀了人, 也是要以命抵命的。

中国儒家是特别珍视生命, 因而是重生恶死的。被后人尊称为“亚圣”的孟子指出, “生亦我所欲”, “死亦我所恶”, 认为生是人的本能欲望, 而死则是人竭力所欲避免的。儒家的另外一位大师荀子则进一步强调:“人之所欲, 生甚矣;人之所恶, 死甚矣”.就是说, 生不仅仅是人一般的欲望, 而且是莫大的、竭力追求的欲望;死也不仅仅是人通常所厌恶的现象, 而且是人极端厌恶、极端惧怕的现象。这些说明生命是受到珍视的, 而死亡则往往为其所忌讳的。且中国儒家传统认为:“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体现的正是对生命的尊重。

(五) 医学伦理层面的反对

生命圣神伦是传统医学道德和社会一般道德的最基本道德原则, 任何原因的放弃和终止治疗都是绝对被禁止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 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而安乐死的做法与这一观点背道而驰。医生不再是救人性命的“白衣天使”而变成了杀人的“刽

子手”.

(六) 社会层面的反对

安乐死可能会被滥用, 沦为杀人犯法的工具。因为对安乐死的操作者存在着疑问, 难保某些道德败坏的医生被人利用, 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惜让患者“被安乐死”.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面临着巨大挑战, 造成社会的恐慌。社会科学在日益进步, 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有可能在一两年内被医学届攻克。而安乐死让患者及其家属没有后悔的权利。

面对困难的病例, 安乐死可能会被当做一种医疗解决办法。当安乐死被当成一种医疗解决办法时, 医生有可能不再下功夫去研究如何治疗难题杂症。反而在遇到所谓的“绝症”时认为安乐死就好了, 何必要费时费力去研究如何开发新药, 开创新技术呢?所以安乐死极有可能让社会停止发展甚至倒退。我们在遇到问题时不应该是逃避它, 而是去想办法解决它。

四、安乐死的趋势

安乐死是民主权利运动和医疗技术的产物。不可否认, 安乐死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又一个进步。所以安乐死的发展是大势所趋的。

(一) 支持

在几个进行过调查的发达国家中, 民调里普遍显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数较多、已过半数;即使在中国, 在北京上海也有过调查, 其中也是支持占多数。其中在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 赞成消极安乐死的占总调查的61.6%, 反对的占29.4%, 持中立态度的占

9.00%.赞成积极安乐死的比例为79.2%, 反对的是12.1%, 保持中立态度的为8.7%.

(二) 学术届支持

中国早在1988年就举行了安乐死研讨会, 迄今为止仍然在举行。虽然争论不断, 但是还是达成了一定共识, 承认了安乐死是大势所趋。

(三) 法律发展趋势

现代法律的发展, 其趋势是对个人自由干涉越来越低、社会危害程度低的行为受到刑罚也越来越轻, 安乐死符合这一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安乐死合法化趋势应是日趋加强的。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是全球问题, 安乐死适应了社会的发展, 能解决带来的人口环境问题。虽然现在安乐死处于仍需被讨论阶段, 但是我相信安乐死在未来的某一天能在全球踏上合法之路。

3.安乐死的现状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因此,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乐死引起热议

“安乐死”一直是引起社会各界颇多争议的话题。

来自英国的Debbie Purdy,(2014年获得法庭裁定在她将来若执行安乐死时其家人无须负上法律责任)以视频方式参与是次发布会,发表她对生命的看法,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生命。

医学会副会长陈以诚医生则表示医生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尚面临诸多障碍。

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副简柏基反复强调了生命的可贵性,对生命应该始终保持希望。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 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二)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三)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而我国对于安乐死还是持反对态度的。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

尚未为之立法。

在1988年七届会议上,最早在全国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1994年全国期间,广东32名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1995年八届三次会议上,有170位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1996年,上海市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国、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有关负责人说:“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直接保护的权利。” ●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两度因为安乐死问题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

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这是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案件。1992年,最高人民批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蒲、王行为不做犯罪处理。2003年六月,王明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2010年11月23日下午2点45分许,广州第十六届亚运会的现代五项马术赛场上,哈萨克斯坦女选手加琳娜。多尔古申娜在广州亚运现代五项马术障碍赛场坠马受伤,被紧急送医救治。她的赛马也在比赛中严重受伤,最后被迫实行了安乐死。

●2011年5月16日,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二十多年,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邓某交代,自己是应母亲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邓某现年41岁,小学文化,四川人,来广州务工,租住在番禺区石基镇石普村。2011年5月16日14时许,邓某向石基派出所报案,称其母亲李某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人员到场后,经初步检验发现其母并非自然死亡,而是有机磷中毒死亡,于是邓某被带回机关接受审查。

4.调查报告

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09级三大班)摘要 通过随机取样,在2012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

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2.8.关于人群对安乐死持赞同态度的原因统计

在赞同的276份问卷中,有75.28%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的尊重,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使患者从长期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有62.17%的人认为这是“家属会被病痛所折磨,安乐死是家属从经济和情感中解脱的一种方式”,还有41.2%的人认为安乐死“能节约医疗资源,为其他患者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当然,还有30.34%的人群认为“安乐死在国外已经合法化,那么在我国也就有一定的可实施性”。确实在临床实际中身患绝症如晚期癌症的患者会有严重的疼痛等难以忍受的症状,临床上镇痛药作用也是有限的,此时选择安乐死即能让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也能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就目前我国的医疗状况来看,大多数人都为自费医疗,即便现在有了居民医保,但也只是报销少部分的费用,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选择消极安乐死确实也是家属从经济情感中解脱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医疗资源的考虑则多为医务工作者及医学生的选择。

在表示反对的200份问卷中,有27.5%的人选择“安乐死目前

在国内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有54.5%的人选择“安乐死会成为一种杀人工具”,选择“病人积极地选择安乐死会减慢甚至阻碍医学科学发展”的有38.5%,同时,也有48.5%的人群认为“选择安乐死是一种丧失斗志,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反对安乐死多数原因主要是考虑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包括法律、伦理、医学等方面。当然有部分受调查人群能辩证的看待安乐死问题,在赞同或反对的原因上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一点我们表示欣赏,因为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问题,只有辩证的予以看待,深入探讨最终才能形成一种统一的观点,减少或避免实施安乐死带来的负面影响,让安乐死真正为人类服务。

2.9.在我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调查中发现,人们选择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条件与医疗条件的影响,如果有很好的经济基础或者医疗保障,患者可能不会选择安乐死,当然还与医疗水平有很大关系。

从数据可以看出,人群选择安乐死的还是较高的,特别是为自己身患不治之症时,而为亲人身患不治之症时,主动建议的支持率较低,这比较符合我们的常理,“不建议但支持其决定”的比例也相当高,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并且有较好的法规加以规范,安乐死还是受大家赞成的,这些数据也能说明安乐死合法化后在医学领域中有较强的实践性。

3.讨论

安乐死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因为它有悖于我们的传统生命观,但同时它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人们都承认安乐死涉及多个领域,与各学科都存在联系,调查显示有45.51%的人认为安乐死涉及法律问题,67.07%的人认为它是伦理问题,认为它涉及医学、社会问题的为50%左右,当然,还有9.58%的人认为安乐死还涉及哲学问题。因此,对安乐死的态度及立法都不能草率行事,而应多角度全方位辩证的看待。

安乐死是指在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许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在安乐死的分类上按患者的意愿为标准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无意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自由表达或者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曾表达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无意愿安乐死是指被实施安乐死的患者无法表明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意愿,而其家属或监护人代为决定实施安乐死。按行为分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应病人请求,医务人员通过主动作为如注射药物等促使病人

死亡;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请求,不在给予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予减轻痛苦的治疗,等待期安然离

去。相比较而言,人们对于被动安乐死更易于采取宽容和谅解态度。消极安乐死在医疗实践中早有实施并一直存在,以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所接受,而积极安乐死争议很大,与“他杀”有时在法律上很难界定,难以为法律和道德所接受。我们调查了人群“如果亲人与医生私下达成协议,并让医生为其实施安乐死,而您不知情,您是否会起诉此医生”,这即为一种积极安乐死,结果表明有19.68%的人选择起诉医生,有48.99%的不会起诉,还有31.43%的人表示难以决定。以上数据表明积极安乐死还是不太为人们所接受的。

调查数据显示有47.77%的人赞同安乐死,说明安乐死在我国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比较高的支持率并不能说明我国已具备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因为我国精神文明发展相对滞后,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受调查人群有此顾虑,担心安乐死被滥用,特别是在一些生活条件比较简陋的地府,一些晚期病人及家属同意并请求安乐死不是因为痛苦而是贫困,现实生活中也很少有经济条件优越而主动请求安乐死的病人,所以安乐死必须还要有较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免患者因经济压力而被迫选择安乐死。

在与受调查人群的交谈中我们发现单纯从对患者利弊角度来看:人们赞同安乐死是因为安乐死的确能给病人减少痛苦,让人有尊严的离开这个世界,同时对患者和家属来说也的确是一种精神上的解脱,其中一名受访者就告诉我们当他想起他表哥临死前不停抽搐16小时时,他就觉得安乐死对患者来说将是一种解脱。而人们反对安乐

死则主要考虑安乐死是对患者生命的剥夺,或是使自己及亲人背上良心债,得到一个不孝的骂名,以及对亲人的不舍而反对其安乐死。

所以面对一位不治之症病人是否安乐死,都应从患者角度予以考虑,分析各方面因素包括病情、病人主观意愿、家属的意见及经济能力等。当然安乐死是否能实施还取决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有关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讨论早在1988年七届会议上就有提出,随后在1994到1996年的上又有代表相继提出相关议案。而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生产力和科学文化高度发展的产物。因此在我国促进安乐死合法化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在我乐死现状比较模糊,法律上安乐死属于违法行为,私自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个人或医生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而同时安乐死又在隐蔽的进行中,如消极安乐死在临床癌症晚期或恶性肿瘤患者中就有实施;在现有的关于安乐死纠纷的医疗案件审判中又能看出法律裁定者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态度,这就导致了安乐死在我国所处的两难境地。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以上问题,使安乐死透明公开化,并着实为病人服务。

其次,由于安乐死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这就使很多医疗机构需要用大量医疗资源来维持一些脑死亡患者的“生命”,这对我国本身就比较有限的医疗资源是一种冲击,而安乐死的合法化则能使这类问题得到改善,对那些不属于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加强治疗,拯救生命,而对那些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根据其意愿做相应处理,这样才能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更好的为人类的健康服务。

最后,安乐死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问题,要想一蹴而就的使安乐死合法化且没有缺陷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建立安乐死合法化试点,因为只有在立法后才能加强管理,积累经验,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及监管下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同时借鉴欧美国家在安乐死问题上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安乐死法规,只有先立法从中找到缺陷才能加以改进完善,早日推

进全乐死合法化进程。

然后,阻碍我乐死合法化进程的原因也是很多的,正如前面数据所表现的,我国传统观念及社会的不重视是最主要的原因。对于我国传统观念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正如在十七大上提出的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只有我们的思想观念有了改善与进步,安乐死合法化道路才能走下去。对于和社会就是要加大宣传,普及一下有关安乐死的知识,多做正面报道,特别是媒体要以客观态度对待医疗问题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歪曲事

实造成医患矛盾,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部门则应给予正确引导,加强监管,减少安乐死带来的负面影响,让人们能看到安乐死带来的好处,提高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

调查显示出多数人对安乐死的支持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赞同,也反映了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有它的必要性,但本次调查因样本容量有限,还不足以体现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更多问题,还有待于做出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就目前的情况,我们对待病入膏肓,无治愈希望,每天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应加强临终关怀,多从社会和心理方面给予帮助,让他们活得舒适,死得安然。

5.中国第一个安乐死案例

2003年8月3日凌晨,人称我国第一个“安乐死”案的当事人王明成,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以后,终于带着无限的遗憾告别了人生。王明成生前喟叹:“不能实施安乐死,我很遗憾啊!”

17年前,是他引爆了中国“安乐死”第一案

终年49岁的王明成,原是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早在1986年的6月23日,他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了汉中市传染病医院。谁知,进入医院的当天,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王明成和妹妹焦急地向主治大夫蒲连升询问了病情。蒲大夫在介绍治疗已没有希望的同时,还向兄妹俩讲了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情况。

听了蒲大夫的话,王明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就不如让母亲早点从苦海中摆脱。6月28日,在王明成和妹妹的一再央求下,蒲连升终于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成也在上面签了字。在当天中午到下午的这段时间里,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了冬眠灵。翌日凌晨5时,夏素文离开了人世。

由于给母亲做安乐死前未能及时与姐姐沟通,夏素文死后,王明成的姐姐遂一纸诉状将蒲大夫告上了法庭。汉中市对此立案侦察,随后将蒲连升、大夫李某,以及王明成和妹妹收审。同年9月,汉中市人民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和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在最高人民“不做犯罪处理”的批复下,1992年3月,汉中市人民作出终审判决:王明成和蒲连升无罪释放。

谈到当年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事,王明成痛楚地告诉记者:“当时母亲已经骨瘦如柴,而且长年卧床,背上长满了褥疮,后背已经烂了,稍微翻动一下,就痛得厉害,几次都要拿裤带把自己勒死!”王明成说:“在家属一栏签字的时候,我非常难受,手都在发抖!可是我没有犹豫。到现在我仍然觉得没错,没有感到过丝毫的后悔!如果我能够替她承担她身体的痛苦,我愿意替她承担,而且我非常高兴也非常乐意承担。但事实毕竟是事实,唯心的愿望毕竟只是唯心的,它代替不了事实。我觉得我惟一能够做到的,就是让我母亲少

一点痛苦,能够走得安详一点!”

谈到王明成其人及当年为其“杀”母做无罪辩护的事,老法律工作者、曾获得陕西省“十佳辩护奖”的朱西武律师感叹地对记者说:“王明成是个大孝子!他当年建议对母亲实施安乐死是出于对母亲的爱!尽管这么多年过去了,但王明成当年对母亲的一片孝心却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朱律师说,尽管事情已经过去多年,法律界和新闻界一直称夏素文一案是中乐死第一案,但他保留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年的“安乐死”并不是货真价实的安乐死,这也是为什么最后宣判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无罪的根本原因。当年机关和之所以对王蒲二人采取措施,根本原因是当年安乐死的提议者不是由夏素文本人,而是王家兄妹。朱律师认为,申请安乐死必须是本人。

17年后,他也想走老母当年的路

无巧不成书。17年前,母亲因身患绝症被儿子实施了安乐死。17年后,儿子也因身患绝症多次向医院要求安乐死。

今年49岁的王明成,于2000年11月被确诊患了胃癌,并做了四分之三的胃部切除手术。除此之外,他还患有心脏病、乙肝、哮喘、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身体免疫力非常差,加上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做完胃切除手术后王明成就坚持不做化、放疗。

2002年11月,王明成脸部和眼部出现了黄斑,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腹腔里的癌细胞已经转移到了肝脏上。今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由于体质差,他深知自己的时间不长了。2月4日,王明成经过深思后,决定向医院提出安乐死,可最终的答复是:“根本

不可能!”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了,王明成的病情在继续恶化。今年6月10日,他甚至出现了肝昏迷,以前还能坚持到户外散步,现在不可能了。巨大的疼痛使他不堪忍受,止痛药吃到最大限量,并不起多大作用,只有靠注射杜冷丁才能减缓疼痛。安乐死的念头在他心里越来越强烈。

谈到有关安乐死的选择,王明成显得非常平静。他曾告诉记者,安乐死不但可以解除他的痛苦,而且还可以无偿捐献他的角膜、肾脏等器官。他说,家里也没有必要再花钱做无望的治疗了。他妻子开始时坚决反对,一提起这个话题就哭。后来,经过他反复做工作,妻子也不再反对了。

今年5月初,王明成再次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请求。医院让他写一份书面申请,答应“研究研究”。王明成对记者说,他期望自己能够安乐死,但希望不要像当年那样再惹出一场官司。

等待他的是当头一盆凉水

6月7日,王明成写好关于安乐死的申请书后,本想实现自己的愿望了。然而,等待他的却是当头一盆凉水。

在西安一家医院里,记者再次见到王明成时,他拿出了写好的申请书。申请书讲述了他被疾病折磨的痛苦和家里的经济拮据,表达了要求安乐死的强烈愿望。

在王明成的心里,只要一息尚存,他就要把安乐死进行到底。

王明成的妻子说,医院已经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为了止痛,医院给王明成注射杜冷丁时,已经不考虑药物的依赖性和对身体的损害了。

医院宣传部的一位同志明确告诉记者,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医院是不可能为王明成实施安乐死的。

那么,作为当年被称为“执行中国首例安乐死医生”的蒲连升,对王明成的现在寻求安乐死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几经辗转找到蒲大夫时,出乎意料的是,蒲大夫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他的一位亲戚对记者说:“十多年前的这件事对老人的打击很大,最近几年刚好起来,最好不要再提起这事,免得老人难过!”

今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以后,王明成终于带着无限的遗憾告别了他苦难的人生。得到这个消息,记者心里竟然格外的酸楚,耳畔似乎又回荡起了王明成生前的喟叹:“不能实施安乐死,我很遗憾啊!”

17年前,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在决定为其母实施安乐死的时候,他可能做梦也没想到这事竟然会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并引发了法学界和新闻界关于安乐死的大讨论,他更没有想到为此事他还受了不少牢狱之苦。

现在,关于安乐死的争鸣还在继续,并还将持续下去。记者就国内和国外关于安乐死的争鸣和立法略陈一二。

被喻为全国妇产医学和儿科专业泰斗的严仁英和胡亚美是全国。早在1998年的七届会议上,严仁英就在议案中挥笔写下了:“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的呼吁。虽然这

个议案最终没有被通过,但安乐死却渐为人知。

全国、著名神经外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在十届全国会议上,则提出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另据有关专家分析,目前在国内关于安乐死的论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安乐死是关系到伦理问题,特别是的问题。在病人无法清楚表明是否愿意继续“苟活”的情况下,如果由他人替代他(她)作出放弃生命的选择,无疑是严重侵犯的。另一种是:安乐死一旦被合法化,被滥用和利用的风险则很大。

还有的学者认为,如果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应该允许安乐死。他们认为死亡也是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

也有的法学专家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权禁止公民行使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无论是自杀还是安乐死。他们认为,在公民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且自愿要求结束生命时,对其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一个人无法选择决定自己的出生,但可以决定自己的死亡。法律应该维护公民谋求幸福的权利。

在今年的高教自学考试一道关于垂危病人实施治疗还是安乐死的选择题,竟有八成考生为患者选择了安乐死。

在国外,安乐死也有被立法确认的。如荷兰就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

尽管如此,在我国,持安乐死违宪意见,以及反对以这一方式结束生命的人依然占有一定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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