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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借款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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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由______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______人。

  会议就公司融资一事形成以下决议: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同意为______向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期限:______,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具体借款时间和本金利息以所签借据为准)一事用公司资产为该债务提供担保。

  同时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至该笔借款本息及费用清偿完毕为止。

  2、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同意将按本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签字:

  _____有限公司(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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