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县城区地下水资源,保障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推动生态昌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县城区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进行关闭。现通告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2日起,县城区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管网能满足用水需求的,由县水利局负责,停批新井,停止新办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已到期的,不再换发新证,到期予以关闭;取水许可证未到期的,根据到期时限,按比例逐步减少年度自备井取用水计划,直至关闭。对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供水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确需使用自备井补充供水的,由县水利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减自备井取水量,待供水管网满足需求后,再对自备井依法予以关闭。
二、非法拥有、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自备井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按规定关闭。对隐瞒不报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罚外,并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三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关闭工作在确保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按照先机关和事业单位、后酒店服务业和食品生产企业、最后大型工业企业的顺序,具体到井,明确时限,逐步推进,最终全部关闭。20xx年8月底前,关闭机关事业单位及服务业等非工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备井。20xx年底前完成对各工业企业自备井的关闭。关闭工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由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实施封填。
四、对尚未接通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昌乐实康水业有限公司办理接用自来水有关手续,自来水接通后立即关闭其自备井。
五、特殊情况确需保留使用自备井的,应向县提出保留申请,并注明原因,经县批准后方可保留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并由县水利局依法纳入管理。
六、对部分上水量大、水质好的自备井,经县批准可保留作为县城区应急备用公用水源,原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继续使用。该自备井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下,统一使用厚铁板焊封井口,并在井口两侧加装管理铅封后,由县水利局统一监督管理,未经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否则依法从严处罚。
七、对未按规定关闭或擅自启用自备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强行关闭。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县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536-62213),每实名举报一眼未按规定普查登记的自备井,经关闭自备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20xx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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