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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会议纪要范文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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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县安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在县安监局会议室主持召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隐患整治专题会议。现将会议研究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会议通报了近期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乡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现场进行综合检查的情况:该公司属我县招商引资企业,20xx年6月开始建设,20xx年1月投产经营(生产页岩砖),截止目前,该厂无《采矿许可证》、厂区无任何临边防护措施,且在采料开挖过程中造成燃气公司输往的长线管道裸露在外(裸露管道长约20米)、安全距离不够(厂房距离裸露管道约50米)的重大安全隐患。

  会议认为:(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属县招商引资企业,县级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支持力度,维护其合法经营行为。(二)该公司无临时用地手续、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场地危险地段无临边防护设施、绝大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未按操作规程开采页岩、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三)燃气公司20xx年铺设至县城天然气长输管道有100余米位于厂区,该公司在施工作业中导致20米输气管道裸露在外,天然气长输管道距厂区40余米的安全距离不够,属重大安全隐患,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立即治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会议决定:(一)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一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必须立即停产,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治理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乡同意后立即进行整治,在隐患治理结束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复产;二是燃气公司要主动积极协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厂区内天然气长输管道重大隐患治理方案;三是两企业均要成立专班、落实专人,共同治理(二)明确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全面整改到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属非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相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要迅速函告供电公司停止该企业生产用电,督促全面整治隐患,完善相关证照;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规定,县发改局要牵头组织燃气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制定治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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