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有:在我国或我国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具体有: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等)、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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